[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3/03/16阅读次数:631次
近期,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受申请人委托,对四川省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进行技术评审,出具专家评审意见,为申请人提供了专业技术支持。
该工程项目是四川省某河流梯级开发的水电站工程,2008年年底签订施工合同,约定2010年11月30日完工,实际于2016年3月竣工,工程工期延误5年有余。发承包人双方存在工程结算争议,施工单位于2019年5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选定鉴定机构对本案合同争议事项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认为,鉴定意见书涉及的合同工期外人工鉴定单价、管理费的意见,不符合工程计价依据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申请中价协调解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中价协调解委员会在审查相关案件资料后认为评审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由于本案涉案金额较大、技术性较强,根据调解(评审)规则及案件情况,选取了4名具有丰富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经验和评审经验的调解员作为本案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后,针对争议焦点人工费调整方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初步确定了评审方案。受新冠疫情影响,评审会采用视频会议的方式,评审专家听取了申请人对案情、争议事项和事实理由的陈述,询问了工程建设的有关情况,对鉴定意见书确定的人工单价的方法、依据存在的主要问题达成了共识,并结合工程造价基础理论、工程定额体系、计价依据管理等,对鉴定意见中的人工价格鉴定方案给出了修正建议,评审意见得到申请人的高度认可。
专家组认为,停工窝工单价和合同工期外工程量人工单价在价格内涵、适用范围、数量确定等方面有本质区别:一是价格内涵不同,停工窝工人工单价是对现场建筑工人停窝工状态下的经济补偿;合同工期外人工单价属于施工人工单价,是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的人工计算单价,不代表建筑工人的实际日工资单价;二是适用范围不同,停工窝工单价适用于发包人对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期间的现场工人;合同工期外工程量人工单价适用于合同工期外进行施工的工程量,注意是工程量而非施工工人;三是数量确定不同,停工窝工的工日数量以实际发生的停工窝工数量为准,按照停窝工期间现场工人数确定,一般需要双方清点确认;合同工期外人工工日数量为合同工期外完成工作量所需耗用的工日数量,一般按照合同外工程量与人工消耗量确定,该数量通常并非准确实际的工日数量,因此,不能将停工窝工单价与合同工期外人工单价混淆,直接采用停工人员窝工暂结单价进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方法存在错误,缺乏有效依据。专家组还指出,案涉项目为水利工程,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属两个不同的行业,存在定额体系、消耗水平、费用组成等方面的差异,不宜直接套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定额,而是应按照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人工单价进行鉴定,如水利工程行业主管部门未发布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人工单价,确需参考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幅度系数的,也应先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同时应将合同约定价格范围内的涨幅予以扣除。
近年来,中价协调解委员会积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精神,通过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工程造价纠纷的解决模式,鼓励、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评审)方式解决纠纷,努力打造工程造价行业健全政府主导、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新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