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3/02/03阅读次数:1482次
1月29日,北京市财政局发布多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两家评估机构及四名评估师被责令停业,被罚没合计1754.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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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PC****
法定代表人:谢**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豆各庄黄厂西路1号A3栋三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你评估公司,评估机构存在30个资产评估项目存在未履行订立资产评估,商标评估,软件评估业务委托合同、编制出具固定资产评估,价格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程序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获取业务收入合计2872278.50元。你公司存在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等从重处罚的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六)项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公司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公司所得2872278.50元(上述30个资产评估项目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14361392.50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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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谢*峰
身份证号:****
住址:****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存在30个资产评估项目未履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程序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七)项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28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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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冯*辉
身份证号:****
住址:****
送达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2020年1月至2021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华宇信德(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存在30个资产评估项目未履行订立业务委托合同、编制出具评估报告、整理归集评估档案等资产评估业务基本程序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条、第十四条第(七)项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八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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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P4****
法定代表人:涂*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21号配套(2)号楼01-02层内1层****
送达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5号楼13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对你所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B343号、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F570号等2份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专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你所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B343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未对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未对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所获取业务收入2300元;你所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VF570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合理、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选择不合理、部分资产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所获取业务收入50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记账凭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所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所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所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所警告,责令停业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2300元(上述2个资产评估项目业务收入合计金额),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罚款261500元的行政处罚。
你所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现金方式就近到银行缴纳罚款;如在银行开设账户,也可以转账方式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图片
当事人:段*海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B343号、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F570号等2份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专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B343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未对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未对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 〔2021〕第VF570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合理、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选择不合理、部分资产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图片
当事人:涂*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有关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B343号、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F570号等2份资产评估报告实施了专项检查。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抽查,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B343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专业人员未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未对权属证明文件进行核查验证、未对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进行确认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北京宁邦鸿合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的宁邦鸿合评字〔2021〕第VF570号资产评估报告存在评估方法选择不合理、用作参照物的交易实例选择不合理、部分资产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等问题,属于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你作为签字评估师,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以及《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十三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机器设备》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第二十二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第十八条等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依法向你邮寄送达《北京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你提出的申辩意见,我局未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我局于2023年1月11日决定给予你警告,责令停止从业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或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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