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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兼评法释[2021]4号第1条

    [来源][pzpg001][发表时间] 2023/01/12阅读次数:1010次
     

     导读:当下 , 正全面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先行先试 ” 的商标评估法恰可提供有益镜鉴 。 目前商标侵权惩罚性估机构,地价评估,股权评估赔偿实践存在适用条件不明 、 法定赔偿适用泛化 、 赔偿基数难以确定 、 赔偿系数无章可循等多维困境 , 亟需学界回应 。 就基本原则而言 , 积极适用方可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 , 审慎司法才能尽量避免寒蝉效应 。 考查域外国家司法适用情况 , 美国依据侵权者动机确定整体资产评估公司,无形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公司具体判赔额 , 英国则充分考量各方接受程度 , 大陆法系国家补偿性责任的惩罚因素中重点关注被告过错 。 论及我国 , 在规范层面 , 商标惩罚性赔偿应主要规制不特定多数人侵权 、 重复侵权 , 其适用应受比例原则约束 , 着重考量侵权者主观动机和涉案各方接受程度 , 合理平衡当事人举证负担 。在要件设计上 ,“ 恶意 ” 有别于 “ 故意 ”, 特别强调意志因素 , 就此而言 , 法释 〔 2021 〕 4 号第 1 条中 “ 恶意 ” 与 “ 故意 ” 的区别表述模糊 , 值得商榷 ; 进而言之 ,“ 情节严重 ” 不仅需考量正向要素 , 还应兼顾对市场运作影响不大的酌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