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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资源资产化健全数据资产评估体系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

    [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3/01/06阅读次数:750次
     

     

    关于加快推进数据资源资产化健全数据资产评估体系,从数据产权制度、流通和交易制度、分配制度、治理制度四个方面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一种生产要素只有通过交易流通,才能实现不断配置优化,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资源日益增长。但数据资源难以交易流通已成为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关键制约因素。“数据二十条”为解决数据资源交易流通问题提供了方向和具体的措施。“数据二十条”指出,要“有序培育数据集成、数据经纪、合规认证、安全审计、数据公证、数据保险、数据托管、资产评估、争议仲裁、风险评估、人才培训等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提升数据流通和交易全流程服务能力。”事实上,早在2019年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就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号——数据资产评估》,为数据资产评估提供了一个框架性意见。然而,在实践中数据资产评估仍面临诸多难题,成为数据资源流通和交易的重要制约环节。如何发挥资产评估的价值发现和价值评价功能,可以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着力:一是进一步完善数据资源资产化相关制度。交易在资源优化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但资源交易的前提是产权。“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保障权益、合规使用的数据产权制度”,抓住了数据要素优化配置的关键,但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并非易事。首先要明确数据资源与知识产权的关系,加快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提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专项工程,要求深入研究数据的产权属性,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立法研究,推动完善涉及数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其次,要明确数据资源的权益类型。“数据二十条”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等分置的产权运行机制”,为数据要素确权提供了一个思路。但是,数据资源产权界定立法中还应明确数据产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权益类型和内容,并构建相应的产权保护体系,从而与《民法典》实现统一。再次,在立法基础上,加快推进数据资源的会计处理,实现企业数据资源资产化。2022129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类别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资产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但由于数据资源形成的复杂性和对象的动态性,需要进一步关注数据资源资产化与传统无形资产的差异。二是健全数据资产评估体系。虽然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9 号——数据资产评估》,但该指引只是一种专家建议,并未上升到评估准则层面。因此需要加快数据资产评估相关准则的制定和完善。首先,化解数据资产评估面临的评估对象和范围界定难题。数据资产的内涵需要进一步明确,需要把数据资产和数据处理技术进行区分,把数据资产和基于数据资源开发的知识、数据产品或服务进行区分,把数据资产的所有权价值评估与部分组合权益价值评估进行区分,避免数据资产对象界定的泛化,防止数据资产与其他知识产权的重复评估。其次,针对数据资产特点完善评估方法的运用。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都需要关注数据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应用场景,分析数据资产在企业价值创造中发挥的功能和作用。需要特别关注不同类型数据资产规模、时效性与数据资产价值之间的非线性关系。着力构建数据资产交易案例库,为数据资产评估提供可供参考的交易数据以提高评估参数选择的合理性。最后,应加大对数据资产评估业务的扶持。在数据资产交易市场还不活跃的阶段,数据资产评估市场存在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性而导致市场失灵,需要一定的市场扶持政策,支持评估机构提升专业能力,开拓数据资产评估业务。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会计估计的审计是实务中的难点。该准则针对如何在审计中识别、评估、应对与会计估计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作出规范。本次修订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完善了与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有关的风险评估程序的要求,明确了与控制测试有关的要求,针对如何应对相关重大错报风险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并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引,增加了实施审计程序之后的总体评价有关要求,强调了保持职业怀疑的要求,新增了与治理层、管理层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或人员沟通的要求等。关于一致性修订,审计准则体系中各项准则之间联系紧密,上述两项准则的修订也会影响其他相关准则中的相应表述。为了保持准则体系的内在一致性,中注协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进行了一致性修订。本次修订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近年来,随着企业面临的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不断增加、经济业务模式日趋复杂和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工作面临诸多挑战。同时,资本市场的改革与发展也对审计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更有效地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对与商誉减值等复杂会计估计相关的审计风险,有效识别财务舞弊,提高审计质量,成为审计实务中的突出问题和难点。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和难点,中注协借鉴国际审计准则最新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上述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遵循了以下总体原则。一是坚持维护公众利益、提升质量。本次修订紧紧围绕维护公众利益的目的,指导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更好地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应对被审计单位复杂的会计估计,切实提升审计质量。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贴近实务。本次修订紧贴注册会计师的执业实践,针对审计实务中的问题和需求,提出明确、有针对性的工作要求,切实帮助注册会计师规范审计实务,降低审计风险。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借鉴国际。修订后的准则涵盖国际准则的所有要求和内容,符合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同时,注重将国际准则的先进成果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提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要求并提供更详尽具体的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