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2/12/21阅读次数:1162次
为引导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评估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避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此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续的权利或者权益,包括字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应予保护的其他合法在先权益。对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体现,因此本指引中“在先权利”不包括在先商标权。 二、关注重点 一是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树立按需申请、真实使用、合理保护的正确意识,避免“囤商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点”等不当注册及使用行为。二是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与使用商标时,应当主动避让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标志,避免对他人在先权利造成损害。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应当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可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2 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评估检索及分析系统等方式对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进行充分检索查询,以确认相关标志不与他人享有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市场主体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检索查询。 三是市场主体拟将与他人享有在先权利冲突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或者使用的,应当获得在先权利人的许可,并在权利人授权许可范围内规范使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四是市场主体应当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不得通过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以免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 三、商标与在先权利冲突的常见情形(一)与字号权相冲突的情形企业名称与自然人姓名相对,属于民法典赋予相关主体的人身权之一,其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及组织形式组成,其中的字号部分是用以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内容。实践中在商标法领域对于企业名称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字号权的保护。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亦受保护。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字号等可以参照字号权予以保护。当事人应当避免在与在先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将与他人在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登记或者使用并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申请 3 注册或者使用。同时,也应避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者误认的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 实践中,判断相关商标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他人在先字号权,一般还会结合在先字号的独创性、知名度、系争商标与字号权人实际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类似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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