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admin][发表时间] 2022/11/22阅读次数:1156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近日印发通知,要求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年度监测评价工作。 通知提出,年度监测评价要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各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切实在解决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困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进展等,重点围绕“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严格监督管理”“取得工作成效”四个方面开展。 在“确定发展目标,推进计划完成”方面明确,在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的基础上,支持各类主体参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新市民和青年人多、房价偏高或上涨压力较大的大城市,在“十四五”期间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达30%及以上。 在“建立工作机制,落实支持政策”方面明确,应建立市县人民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机制;建立与税务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单位凭项目认定书,落实住房租赁房产税税收优惠政策。 在“严格监督管理”方面明确,应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标准以及低租金的具体标准,并抓好落实,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符合小户型、低租金、面向新市民和青年人供应的要求;应出台具体措施,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在“取得工作成效”方面明确,要提高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满意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房地产评估市场稳定,市场平均租金价格变动、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价格变动均在合理区间内。 通知要求,2023年起,每年1月31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将上年度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监测评价结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部门出台改善住房普惠性政策观察降低居民购房成本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持“房住不炒”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 各项税收、金融普惠性政策效果正在显现。各地要继续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压实地方政府责任,保交楼、稳民生。 次国家层面作出政策安排,将首套房贷利率降至历史新低,并赋予地方更大自主权,恢复执行居民家庭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有助于地方因城施策,逐步修复市场信心,为地方政府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提供助力。 当前房地产市场恢复的基础还不稳固,特别是受疫情多点散发的影响,居民对购房的决策趋于谨慎。从中长期看,我国宏观经济基本面没有改变,城镇化仍在持续推进,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仍将不断释放,房地产评估市场发展前景仍然较为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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